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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產業】導讀:隨著我國對環境監測數據“真、準、全”的要求愈加嚴格,對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打擊愈加嚴厲,環境監測行業規范性有了質的提升。
2021年6月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對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以及移動源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進行了詳細解析。
其中,工業源污染物核算方法,以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核算方法都提到了監測數據法,手冊詳述了規范性要求和數據使用要求,規范性要求又分為自動監測數據和手工監測數據的規范。隨著我國對環境監測數據“真、準、全”的要求愈加嚴格,對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打擊愈加嚴厲,環境監測行業規范性有了質的提升。
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要求,推進“監測機構、排污單位對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相關規定落實落地,不斷健全“誰出數,誰負責”責任追溯機制。
此后,《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3個深改文件,為生態環境監測改革指明了方向。
為了鞏固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取得的成果,推進各類突出問題的解決,提高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的業務水平,監督檢查和抽查工作從未停止。
2018年,生態環境部印發了《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對監測機構、排污單位、運維機構的監測數據質量進行檢查。每年隨機抽查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約200家,包括省、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所屬的監測機構20~40家;機動車檢驗機構約100家,其他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60~80家。
2021年5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其中就包括聯合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檢查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等委托性檢驗檢測活動,重點抽查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監測報告。
此前,生態環境部還通報了多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問題。同是5月,生態環境部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再次強調,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會同有關部門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今年已經聯合最高檢、公安部,在全國集中開展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目前,我國已經完成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建立“誰考核,誰監測”運行機制,累計發布監測
標準1200余項,對弄虛作假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而對相關違法行為的嚴懲,《刑法》中都有可參照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進入“十四五”時期,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已經確定要進一步厘清政府所屬監測機構和社會監測機構的業務邊界,進一步明晰部門間生態環境監測職責,進一步劃清央地間生態環境監測事權與支出責任,優化省市縣生態環境監測運行機制4大重點任務。
“具有較強的行政與監管性質的監測業務須由政府部門所屬監測機構直接承擔”;
“部分公益性監測服務向市場開放”;
“服務排污單位和公民個人的監測業務全面向市場開放”。
與此同時,“將環境質量考核監測、執法監測、質量控制、監測執法等任務或任務中關鍵環節的工作,規定為政府部門所屬監測機構的職責”。
各司其職,合理規范,這將是環境監測工作的持續發展走向。發揮政策和環境監測機構互助互利的價值才是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前提,無論是支持企業自行監測,或是鼓勵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其中,“放權”和“監管”并不矛盾,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應“應擔盡擔”。
而目前,我國也在著力探索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如浙江省湖州市,作為試點已經有了初步架構和研究。未來,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仍將繼續深化,生態環境部透露,正在加快制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也很令人期待。